在商业保险合同项下的各类事项均得以顺利实施与开展的过程当中,倘若不幸出现了某些难以化解的争议或者分歧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采取一系列合乎情理且公正公开的应对措施,以期能够妥善化解这些矛盾与难题。
依据现行的惯例以及大众广泛认可的标准来看,当保险行业乃至其他各行各业中所出现的种种争议或纠纷无法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得到妥善解决时,我们通常会选择以下三种途径来加以处理:
首先是协商和解;
其次是仲裁;
最后则是司法诉讼。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并在此基础之上相互做出一些必要的妥协与让步,最终达成一份双方都能够接受并且满意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这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是指在没有任何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交涉与谈判;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之外,引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停与斡旋,从而推动双方达成一致的和解方案。
2.仲裁:仲裁乃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其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真相,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性质的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它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属于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若在仲裁裁决生效之后,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受害方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所谓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实际上就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保单属遗产继承者有知情权吗
保险金额并不符合遗产的定义。实际上,保险金额仅仅归属特定的受益者。当某一保单在预先设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时,保险公司会向受益人为已故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因此,若被保险人不幸离世,他或她的保险金额将会由相应的受益人依法提领。
然而,人身保险金额能否认定为遗产并得以传承,则须依据被保险人的特殊情况来审慎判定。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明确地指定了受益人的话,那么在他或她离世之后,应按照规定将人身保险金额付诸所指定的受益人之手;但若其未曾指定任何受益人,此时,人身保险金额将划归为遗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法定遗产继承人进行处置。
此外,关于遗嘱,必须注意到,法定遗产继承人对于遗嘱内容是没有知情权的,除非立嘱者自愿披露遗嘱信息以通知其继承人。遗嘱实质上代表逝者在生前对其个人财产的一种分配上的意愿,而在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只有通过遗嘱才可能了解到适当的遗产分配。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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