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买保险有哪些不赔
关于未进行年度检查的汽车:
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未经年度检查的车辆,无论其是否已经购买了保险,均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仅会为符合标准的车辆提供法律保护,将未进行年度检查的车辆视作不达标车辆处理,故此即便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也是无效的。
关于未进行年度审查的驾驶人员:如果驾驶人员未能通过年度审查,那么他们所驾驶的车辆便被视为不合格车辆。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为这类情况提供任何形式的理赔服务。
关于无证驾驶或者超范围驾驶: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责任险将拒绝支付投保人与第三方之间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
关于逾期报案以及报案内容失实:当投保车辆发生转让、赠与他人、改变使用目的、增加风险等级等情况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事故发生后未向保险公司报告:新车保险单的生效时间以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和车牌号码的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车牌尚未领取之前,车辆遭遇盗窃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将不予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车辆买卖不破租赁是什么意思
在租赁关系有效存续期间,无论租赁物所有权如何变动,都不会对租赁合同的奏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遵循法律法则,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到"买卖不破租赁"这一理论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内涵表现在,在租赁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即便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租赁合同仍然维持其全部效力。换句话说,新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权力以自身权利为依据而随意撤销或者停止履行租赁合同。举例来说,当业主把房产出租给承租方,并且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合同,那么在此之后,只要在租赁期之内,业主即便出售了该位于他人,新的拥有者也无法去寻求自身成为所有者之身份而要求租户搬离,或者以各种名义强行终止租赁合同。租客在此情况下仍有权根据原本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的条款继续居住在该所房产中,直至租赁周期正式结束为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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