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要连带起诉保险公司吗
在大多数的交通意外事故中,并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当保险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虽然没有进行赔偿但是已经不存在进一步赔偿的可能性时,被保险人就不必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在涉及到机动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所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车祸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通常来说,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仅当受害人的身体或生命遭受了严重伤害,例如残疾甚至死亡等情况时,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述,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受到较为严重伤害的受害者在康复出院之后,应当前往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若
最后判定构成残疾,则该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应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提出残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精神损失赔偿事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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