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保险法律中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进行支付赔款之后,并没有赋予其对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力。因此,依照这一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受害者有权得到双重的赔偿,而保险公司不能以责任方已经做出了赔偿作为抗辩理由。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的女儿极有可能被评定为一级伤残,那么她应该能够得到全额的赔偿。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出车祸需要先垫钱吗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肇事者必须先行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当然,您也完全具有自主决定是否自行预先垫付医疗费用的权利。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优先救治伤员为重任。待伤者诊治完毕之后,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肇事者追偿相关赔偿。此外,您还可以尝试通过警方协调,要求保险公司提前预支部分医疗费用。不论事故发生的实际状况如何,请务必要立即与当地交通警察部门取得联系,并争取获得目击证人的协助和配合(或者至少将其联系方式留存下来)。在叙述事件过程时,请尽量简明扼要地简述,明确指出对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如有清晰证据可以提供,应及时告知交警,如果暂时无法确定,也可由交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来进行判定。请注意,叙述需简洁明了,切勿过于冗长或模糊不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