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委不让律师会见的规定有哪些
当监察委员会着手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时,确实存在着对律师会见行为的某些必要限制。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依据相关程序实施留置措施。而在该留置期间内,被调查人将暂时无法同外界进行通讯或会面,其中也包括了律师在内。
然而,被调查人仍然享有权利向律师寻求法律援助,待到留置期限届满或者监察机关解除留置措施之后,律师便可依法进行会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应当将采取留置措施决定的时间、地点和理由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监察机关协助开展工作。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留置时间相当的书面说明。
二、监察委有权抓人吗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无执行法律规定的权力。
然而,在没有被赋予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权力时,比如那些不为调查职务犯罪而设立的监察机构或专责监督人员,如果他们发现相关案件嫌疑或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立即将这一问题上报给他们所属的上级监察部门,以便上级部门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或依据相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地方的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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