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罪可以被取保候审吗
针对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犯或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主要取决于他们涉及的个案详情、对社会潜在威胁程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67条中所列举的各项条件,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以及在羁押期结束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等等情况,那么就有可能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毒品罪的再犯会受到什么加重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他们是在刑期届满或是获得赦免之后,抑或是在服刑期间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甚至是缓刑考验期限结束之后再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其他罪行,都应该被认定为毒品再犯。对于那些在前一次犯罪中适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但在这期间内又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我们应对其新犯下的毒品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惩处,然后再将其与之前的罪行进行合并审判和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