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如何取保候审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被视为一种重大且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从法律角度考虑,对于这类犯罪分子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往往较为有限。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或行动能力受限,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抑或是采取保释措施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等等情形,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通过获取保释的方式获得法律准许的自由。通常而言,要成功获得保释许可,犯罪嫌疑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为确保其遵纪守法,确保保释期间不会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还需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在接到申请之后,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和条件,在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保释的决策。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会获得保释,但由于贩卖毒品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威胁,因此即使获得了保释,最终仍需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贩卖毒品如何量刑
对于涉及到的走私行为、贩运毒品交易与制售等各类犯罪行为中,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者将被判处长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至死的死刑惩罚,同时也必须依法没收其所有财产:第一,犯罪嫌疑人蓄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高达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任何毒品种类数量广泛的行为;第二,此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头目也难逃法律的制裁;第三,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活动时,故意使用武力武装掩护自己的行动;第四,犯罪嫌疑人以极其残暴的暴力方式对抗执法人员的检查、拘留以及逮捕,且事态严重恶劣;第五,犯罪嫌疑人故意参与到有组织的国际性的贩毒活动之中。《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如何定性罪
贩卖毒品犯罪,系指行为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清楚地知道所贩卖的物品确属毒品,且未经合法批准许可进行销售或者获得、购买。这项违法活动所涵盖的构成要素当中,首先是涉及到的主体必须是一般的自然人;其次,其主观心态往往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明了自己正在贩卖的物品就是毒品;最后,从客观上看,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要体现为有偿转让毒品的事实。无论是贩卖毒品种类还是数量的多寡,都是判定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的关键依据。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对于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通常需要兼顾多重因素,如交易方式、毒品的源头以及贩卖的真实目的等。对于那些被他人利用、受到教唆、或者被迫参与贩卖毒品的人员,针对具体情况,应依法公正、公平地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贩卖毒品是重大违法,取保候审机会有限。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严重疾病、行动受限、孕期哺乳期或保释不威胁公共安全,可申请保释。需提交申请、担保人或保证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审查决定。尽管可能保释,但贩卖毒品性质恶劣,最终仍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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