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针对保险合同的缔结事宜,鉴于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进行问询,故投保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准确地回答保险人所提出的问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因其重大疏忽未能履行上述如实告知义务,以致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策时,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该保险合同。在此种情形下,保险人自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如在三十日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此外,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保险人无权解除该合同。若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人无法了解其真实风险状况,从而做出错误的保险决策,那么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也不会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的理赔决定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二、强制险哪里交
如遇当事人需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之情况,可遵循如下方式进行办理:
首先,应前往购买车辆所在之4S店铺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具体事宜;其次,可选择前往各大保险公司进行线下投保,或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线上投保操作。无论选择哪一种投保渠道,务必要确保所选保险公司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经营此类业务的合法持牌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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