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应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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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尽快准备答辩状以明确自身立场,并在收到案件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提交。即使决定不答辩,也不影响审判流程。若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同时,准备好证据以在庭审时反驳对方指控。请依法行事,维护自身权益。如有疑问或需提出管辖异议,请在答辩期内及时行使权利。期待配合,祝商祺!
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应诉

一、民事诉讼被告如何应诉

被告人,请收悉法院送来的原告起诉书后,尽早做出以下反应以便应诉:

首先,回复应以答辩状形式支持自己的观点;

其次,必需在收到案件隔天开始算起的第15个工作日(含)之前提交答辩状;

最后,即使暂无时间准备答辩状或决定不做答辩,也并不妨碍我们的正常审判程序。若察觉到了反诉可能性,亦可在答辩状中明示;如果觉得受理法院无权处理此案,还请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对于原告的指控,应该大方地准备好自己的证据,以便在后续庭审时出具并有力回击对方。请记住,以法律为底线,始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详细指引仅供参考,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是初步判断审理法院无权管理此案,可随时提出管辖异议,这也是享有的正当权利。注意,提出管辖异议需遵守时限规定,一般是在收到正式通知后的第15天之内完成,也就是答辩期之内,过期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期待的配合与合作,祝商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处理

我们应遵循“先刑后民”之基本原则予以处置。对于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告终结前,可以暂时停止其审理工作,待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方可重新对此类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应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并方便广大诉讼参与者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必须确保在整个过程中,诉讼参与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故此,人民法院绝不应当因其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羁押而剥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相关事实真相,并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尊敬的原告方,对于您递交的民事诉讼诉状,被告已悉数收到。在此,我们建议您于获知诉状之时起,尽早着手准备答辩状,以便明确阐述您的立场和观点。同时,在收到案件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务必将答辩状上交至法庭。尽管您可能选择放弃答辩,但这并不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您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存在疑虑,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此外,为了在庭审过程中有力地反驳对方的指控,您还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请您务必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您在答辩期间内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提出管辖异议,敬请及时行使您的相关权利。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祝您商业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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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5、《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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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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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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