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贵的客户,本产品提供以下四项服务:
(1)死亡赔付:在您或您指定的受益人遭受到意外伤害致死之时,本公司将给予您一笔死亡保险金,以示对您生死之际的关怀和慰问。
(2)残疾给付:若您因为该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我们亦将按照对应的程度支付给您相应的残疾保险金,确保您即使身体受到损伤,也能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3)医疗给付:如果您因为此次意外伤害而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我司会为您承担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减轻您的实际负担。
同时,我司会给付医疗保险金。当然,这种类型的保险一般不会孤立存在,往往是作为死亡伤残的附加条款来承保。
(4)停工给付:若您不幸因这次意外伤害暂时失去了正常的劳动能力,无法进行工作,并且医学上认为休息时间较长,那么我司将会给予您一定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期间的生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关于意外保险补偿标准方面,通常情况下保险金额越是高昂,在遭遇不幸时能够获得的相应赔偿数额也会更多。以投保意外伤害险为例,若发生不幸遭受意外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付;而当遇到意外导致残废,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金额乘以此类残障与对应比例的方式进行赔付。
值得关注的是,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批后,获准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本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覆盖了死亡、残疾、医疗以及停工等四大赔付领域。在被保险人遭受死亡或者残疾事故之时,我司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您相应金额的保险赔偿金;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亦将按照规定,承担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同时,若受保人由于受伤而无法继续工作,我司还将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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