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认定的标准
关于肇事逃逸认定的关键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已经知晓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选择驾车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2.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坚信自身并无责任,则驾车远去逃避事故责任;
3.若有酒驾或者无证驾驶等疑点,仅向警方报案却拒不配合现场等待处理,随后弃车离开再返回的情况;
4.虽然将受伤者送至医院救治,但是未进行报案就自行离开,或者留下虚假身份以及联系方式的行为;
5.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故意回避藏匿的现象;
6.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愿承认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充足证据显示其实应该有所察觉的情形;
7.即便已与相关方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或者没有足够的赔偿金,离开前都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显示其是强行离去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肇事逃逸认定的三个要件
1.在众多交通事故中,有部分行为人选择违犯法律规定,肇事之后立刻逃逸,其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对受害者的紧急救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2.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时,必须要遵从并满足法律所明确设定的各种限制条件和特殊情况,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原本就已经违背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3.针对此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这种行为所涉及的空间要素并不仅仅局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这一单一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标准大致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在被告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自以为无责便擅自驾车逃离现场;被指控有饮酒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在接到报警后却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自行离开;在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未及时向警方报告事故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故意躲避或者隐藏事实真相;在离开现场后,虽然否认曾发生过事故,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应当知晓该起事故;在与受害方协商未果或者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费用的情况下,强行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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