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买卖婴儿判几年
这种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范畴,通常会受到五年到十年间的监禁和罚金处罚;如果情况严重,将会面临更长时间的囚禁或除以无期徒刑甚至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并进行财产回收。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双方自愿买卖婴儿能不能构成犯罪
在法律层面上,买卖孩子的行为,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非自愿的,都构成了违法犯罪的范畴。这种行为主要涉及到两个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有人是以谋取不对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的子女,那么就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如果当事人并非出于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生活所迫,或者受到传统观念中重男轻女的影响,私下里将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交给他人抚养,并且从中收取了少量的所谓“营养费”或“感谢费”,那么这就属于民间送养的行为,不应该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这种私自送养的行为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的情节,符合遗弃罪的特征,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弃罪。对于那些情节较轻且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的行为,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判处罚金。而对于那些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来说,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此种侵犯女童、虐待儿童的恶劣行为,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样的罪犯理应收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必须接受相应的罚金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犯罪分子将会面临更加长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他们的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被法院强制追回。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这类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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