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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返还原物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在需要适用返还财产责任的情境下,大致可分为两个类别:其一是侵权方非法占有受害者的全部物件,比如在腾房诉讼案件中,甲未经允许占据了拆迁办分配给乙的居住空间。另一种则是侵权方擅自持有他人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如父亲甲请求儿子乙归还其所享有居住权房屋产权证的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返还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两大类情形:首先,当被告不当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且对原告的财物实施了全面性占有时,例如在一例“腾房”程序的诉讼案件中,被告甲占据了原本属于原告乙居住的房屋,这就构成了返还财产责任的适用范围之一;其次,当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持有他人的财产权益证明文件,例如在家庭纠纷中,父亲甲要求儿子乙将其所持有的享有居住权的房产证归还给自己,此时也可以援引返还财产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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