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再次,对于缺席审判的相关法律条款;接着,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申请没收程序;
最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内容也在之列。
根据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同时坚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积极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诉讼权益,使其享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并且由具有丰富经验且深谙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侦查人员来承办该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法则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树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在于,若取得的证据为非法所得,例如通过违法手段或侵害公众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收集,则该等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用于支持案件的定罪结论。此一原则的设立初衷在于捍卫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误用,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涵盖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流程、公诉案件的和解事宜、缺席审判制度、违法所得的司法没收以及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措施等不同方面。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涉及未成年罪犯的案件,我们应当采取教育、感化与拯救相结合的方针,而惩罚则应当居于次要地位。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他们的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并且由专业人士负责具体的案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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