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再审判决一经颁布,便无法再次寻求复审或其他救济途径。
然而,存在三类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具有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请求抗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在三种情境之下,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拒绝再审申请;迟滞未对再审申请作出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以及再审判决、裁定出现严重失误等情况,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在三个月之内进行严谨且细致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应给出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提出或不予提出的决定,当事人将不得再次向同一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还会提起公诉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倘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仅表示被告不满足逮捕的法定要件,无需采用逮捕这种羁押手段。
然而这并不代表不起诉,更不能等同于未会面临法院实际判决。若未予实施逮捕,往往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于该案情较为乐观,极有可能在最后被判以缓刑。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处以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已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进行看守尚无法有效预防其潜在威胁性,但仍需予以逮捕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逮捕。然而最高司法机构将“确有必要逮捕”具体细化为六类场景,分别为:可能持续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可能销毁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是串通口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走的;可能进行打击报复活动的;可能对其他案件调查产生阻碍的;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潜在危险的情况。倘若犯罪嫌疑人不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情景,那么检察机关便可选择不予批准逮捕。
此外,法律亦作出明确表述,当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时,若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要求,公安局应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而言,再审裁定具有终极法律效力,不可再度申诉与审查。然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以下三类情形则属于例外范畴:其一为法庭拒绝启动再审程序;其二为再审程序逾期未能作出裁定;其三为再审裁定出现重大错误。在此等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提交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请求。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月之内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异议。一经做出决定,当事人便不得再次向同一检察院提出相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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