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范围包括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交通事故之赔偿范围的现行规定涵盖了如下几大方面内容:
首先是受害者在受伤后尚未造成残疾者,在此情况下,需向其支付的赔偿费用类别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工作损失补贴、护理人员劳务报酬、交通支出、住宿费以及需要支付的误工费用;
其次,对于已经出现伤势且最终致残者,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给予其残疾赔偿金作为额外补偿。
最后,为了确保受害自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国家法规更是明确要求必须提供适当的营养补充费用给到病人或受灾家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必须伴随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我们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驾驶车辆(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辆);
其次,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判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车辆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分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且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倘若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其所涉赔偿事宜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未构成伤残等级的伤者而言,需要承担他们在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补偿、护理费用、交通费以及必要的住宿费用等;其次对于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的伤者来说,除了上述各项赔偿之外,还需额外支付残疾赔偿金;最后为了确保受害人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还应提供相应的营养费用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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