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后归还了怎么定罪
若在提起公诉之前,有相关行为者已能主动将其所挪用的资金全额返还,则根据情节轻重可酌情予以减刑或减轻处罚。在这之中,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涉案者,甚至可以考虑给予减轻乃至免于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而所谓的挪用单位资金即是指归个人独自使用或是借予他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金额较大并且超过了三个月还没有完全偿还的情况;或者尽管时间未满三个月,但是金额巨大并进可能提供盈利活动支持的;
再者就是利用这些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条件,有意识地将本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或擅自给别人借款,并且金额大到需要超过三个月才能还清(即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巨大并进可能提供盈利活动支持),或者虽然无需三个月就能偿还,但金额极大且所进行的是营利性质的活动,又或者是直接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形,那么就会面临最高3年以下时间段内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倘若这些员工私自挪用单位资金的数目庞大,甚至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直到7年以下;如果涉事金额特别惊人,则可能受到7年以上期限的有期徒刑。
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的有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国企派驻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各类工作人员,如果发生了上述列举的行为,都必须按照本法规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严格量刑。若有上述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将全部挪用的资金悉数归还的人,依据具体情况可适当予以减刑或减轻违法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后逃跑构成盗窃罪吗
在实践中,涉及到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明晰各类罪名的构成条件及关键特征以作准确的判定与区分。当有一个人挪用了公司或企业等单位的资金并实施了逃逸的行为时,他并不会直接被视为犯下了盗窃罪,反而会被怀疑倾犯了挪用资金罪这一罪行。关于此种情况,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对此有明确规定。盗窃罪,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公私财产,且其所窃取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的情形。
然而,挪用资金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用到自己的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该行为导致的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因此,二者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行为人获取和使用资金的手段以及他们是否意图永久占有这些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积极主动地返还被擅自挪用的资金,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适当减轻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此过程中,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挪用”是指个体独自占用或者非法借给他人使用的单位资金,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数额较大且已经超出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或者虽然没有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数额巨大并且被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活动,甚至包括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多种情况。因此,针对这些员工的帮助,如果金额大幅度超过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或者即使没有达到三个月但数额巨大并且被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从事了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重后果;而对于那些涉及金额特别庞大的案件来说,接受的惩罚自然会更加严峻。对于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如发生以上类似行为,则应按照相关的法规标准依法做出判刑处理,已全额返还所侵占资金者,可考虑酌情适当减轻法律处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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