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财产怎么分
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若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婚姻财产分割方面的合法协议,那么便会依照此约定执行。在这之中,任何一方所独有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来的主体。而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一般而言都会实现平均且公平的分配原则;
然而,若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难以做到平等分割,例如存在争议的情况,此时法庭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式的裁决。
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坏或者是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来说,他们理应承担相对较轻乃至可能失去全部份额的责任。
同时,在处理离婚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婚姻家庭的稳固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因此,为了防止出现一方诉讼权被彻底剥夺,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法庭通常不会采取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对方有外债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应当共同承担起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连带债务责任。若婚内共同财产总额无法充分清偿此类债务,或是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人,此时便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制定出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如有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外举债,且该笔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那么此部分债务很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然而,若该笔外债系由某一方的个人行为所引发,且未获得另一方事前的明确同意或事后的追认,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太可能被判定为共同债务,而将由产生债务的一方独自承担。最终的裁判结果将依据具体案情及法院的审理进程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假如双方夫妻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根据该协议之规定进行执行即可。对于属于个人名下的财产,依旧归其所有;而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则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平均分配。然而,当出现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应当交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对于那些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或者伪造共同财产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通常会采取非缺席审判的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