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备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首先,我们来强调下真实性的含义。这里的所谓真实性,指的是某项证据形成的过程应该是客观存在且真实可靠的,而不是由出据该证据的一方故意捏造成立的。并且,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亦需能够如实反映出有待证实的客观事实。
其次,对于证据的关联性,我们需要明确以下这一要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须具有确定无疑的关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不可少的是提供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观点。这些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三性”标准,其中真实性是指证明证据在产生或形成过程中的可靠性和可信度,确保其并非蓄意捏造,并且能够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而合法性则强调了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反相关法规;最后,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待证明的事实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联系,从而确保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实际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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