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扣押手机什么时间退
关于取保候审之后何时能够领取被收走的手机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若手机中包含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材料,则该设备将被视为犯罪嫌疑证据的一部分,因此在此期间内是无法取回的。直到案件审理终结以后,手机将返还给当事人或者其合法亲属手中。
2.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依法没收的财务,如果经过调查证明与此案件并没有关联性,公安部门应在三日内将这些财物归还给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同样包括手机在内。如若对方拒绝归还非涉案物品,当事人有权申诉以及控告,公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查封、扣押的财产,若经核实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日内予以解封、解除扣押。依据上述法规原则,当事人可视具体情况随时要求办案人员交付,对于并非案件所需的物品坚决不予退还的行为,可依法提起申诉及控告。
3.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信件、电子邮件、电讯等,如果经过核实明确与其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解除查封、解除扣押,物归原主或是交由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若原主人身份难以确认,则应通过公示方式传达通知,让原主人知晓并前来认领。在通知原主人或者发布公示六个月之内仍然未有人前来认领的,此类财物将按无主物质进行处置,并在注册登记过后上缴国家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取保候审扣留什么证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出境证件和驾驶证件进行监管与管控时,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需要由负责该案件的派出所进行保管;而当涉及到监视居住的情形时,则需要对被指控人员的公民身份证明进行扣留。这两种措施都是在我国司法体系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取保候审是由相关执法机构对已经初步确认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暂时不对其实施拘禁的处理方式。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立即进行拘留或逮捕,但是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会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在嫌疑人身处取保候审之期时,其所拥有的手机的返还日期将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如果该手机被确定为案件中的相关物证,那么需要等到整个案件结束并且正式落幕后,才能予以归还。相反地,如果该手机经公安机关认定并没有牵扯到任何案件或是肇事端,那么公安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其归还给嫌疑人。对于那些尚未来得及被归还的非案件相关的物品,嫌疑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及控告。此外,若是经证实查封或扣押的财物与案件无关,公安部门应当于三日之内予以释放并归还给嫌疑人。倘若仍不能识别出原有所有者,则应当将这些财产进行公示,以通知其前来认领,如若逾期无人认领,则按照无主财物的程序进行处理,并上缴至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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