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到人了怎么划分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骑乘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判定问题,具体的责任划分应当由当地政府授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当事人在这场事故中所扮演角色,比较他们的行为对酿成这一路段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程度,以及其内在存在的过失程度等要素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与判断。由于车辆自身属性的千差万别,因此责任划定规则亦各不相同。
首先,关于电动车性质的鉴定分析:电动车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力摩托车三种类型。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被界定为非机动车辆;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力摩托车则归类于机动车辆范畴。依据相关法律规范,驾驶非机动电动车的人群需年满16岁方可上路;驾驶机动电动车的人士需年满18岁方能持有驾驶资格。然而,驾驶者的年龄并非衡量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高低的单一乃至主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未成年人骑机车什么后果
若有未成年人因驾驶摩托车被交警当场查获,其将面临的法律处罚是200元人民币以上直至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额,并且在情节严重时可搭配处以15天以内的行政拘留。对于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或暂时扣留期间仍实施机动车驾驶行为的情况,相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有权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人民币以上直至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针对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责任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相关综合考虑各个参与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影响力以及失职状况。电动自行车设备类型繁多,包括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两大类。对于驾驭电动车辆的年龄限制也存在差异。虽然年龄因素至关重要,然而它并非决定责任归属的唯一要素。具体的责任判定需要根据每起事故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评估,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我们呼吁各方面都能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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