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不幸离世的特殊情况之下,针对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畴,可依照以下具体情形进行确定:
首先,若担保人需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应该优先以借款人的遗产来清偿其生前所负的债务;如果在强制执行借款人的遗产之后仍然未能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此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起继续偿还债务的职责。
其次,对于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这意味着担保人将和借款人共同承担同样的还款责任,却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换句话说,无论借款人是否留下遗产,或者有关遗产是否经过了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都不影响担保人必须向债权人全额偿还欠款的法律义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借债人死亡怎么追讨债务
在借款者不幸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法律法规,向前述继承者提出债务追索。作为继承人,他们有义务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对其先辈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进行清偿。
如若遗产价值无法覆盖全部债务金额,那么继承人完全有权利选择不承担超过该遗产价值范围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进行额外的偿还。
然而,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清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积极与继承人展开协商,深入了解遗产状况,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当借款人身亡之后,担保人的职责便取决于其所提供的保证类型。若为一般的保证合同关系,担保人享有预先起诉抗辩权,这意味着优先从借款人的遗产中偿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遗产清偿债务仍存在缺口,则剩余部分须由担保人继续承担。然而,如果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他将必须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不论借款人的遗产状况如何,担保人都需要全额偿还所有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