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案件律师才能调度聊天记录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律师所持有的调查令足以调取与其所处理的案件息息相关的所有证据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社交媒体如微信中的聊天记录等电子设备数据。
然而需特别指出的是,调查令只能获得且只能查询到涉及具体当事人或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直接联系之第三方网络终端的聊天记录,而并未授权律师能够直接获取、查阅微信系统自身所保存的聊天记录信息。
另外,作为辩护律师,为进一步协助调查令得以顺利进行,他们也可向地方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收集以及调取必要的证据。
值得强调的是,在实施调查令的过程中,调查令必须被完整地,包括无任何瑕疵地打印出来,若出现任何手写字迹或修改痕迹,将被视为违反原意、不可接受的行为,旁观者有权拒绝收取该份调查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什么案件律师会见不了
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将受到限制:
首先是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寻求律师协助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预先批准;
其次,当律师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时,侦查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实际需求,决定是否派遣人员在场监督;
最后,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欲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凭调查令调阅案件所涉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涵盖了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珍贵的电子数据资料。然而,这一权力仅限于与当事人或涉嫌违法犯罪的第三方网络终端有关的范围内。同时,律师也可以向检察院以及法院提出合理请求,以获得必要的援助与支持来收集所需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调查令上填写应完整无误、不得有任何涂改或添加,若有此类现象,则视为无效,证据接收人亦有权拒绝受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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