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倘若公安部门未能受理您所提交的案件,您可尝试选择以下几项策略作为应对之策:
依据法令规定提出复议。若您对于公安部门所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您有权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做出决定的公安局申请复议;申请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复核。假设您对于行政复议处给出的裁决仍存有异议,您也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复核申请;投诉或者举报公安部门。针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您可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机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这些职能部门将肩负着监督和处理公安机关执法问题的重任;请求启动立案监督机制。若您认为公安机关对非公诉性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您还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而此时,检察机关亦有权力要求公安机关就不予立案的具体缘由进行解释与说明;若案件属于法定自诉类型并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您还可以向上帝式裁判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诉讼经验,他们可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在开展以上各类行动时,谨记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其相关的报案证明及其他重要证据资料,以为支撑自身主张的有力证据。
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正式提交报案申请之前,先行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交流,以确保您釆取了正确合理的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应该怎么办
对于涉及控告者的诉讼案件,若决定不予立案,公安部门应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控告方;
如若立案后未提供不立案通知书,控告方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倘若公安部门并未受理您所提交的案件,您可以尝试采用下列策略来解决问题:首先,您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请,请求其对原决定进行复核;其次,对于公安部门的行为,您完全有权利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以争取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此外,您还可以请求启动立案监督机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最后,如果情况特殊,您也有权选择发起刑事诉讼。但在此之前,无论您选择何种方法,都应该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意见,确保您采取的法律措施是合法、有效且符合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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