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据不足是如何判定的?
在受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倘若认定所呈交的证据尚未达到足以构筑完整证据体系之要求,或诉讼请求所依附的法律依据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便无从对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裁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会严格贯彻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那些声称拥有真理并为之提供证据的人,也就是主动提出相应主张的当事人,他们对案件事实需要负起举证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无论是在阐述自身观点还是反对他人观点时,都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论点。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已提出的事实成立,或者因证据不足导致事实模糊不清,那么就应该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于举证不到位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诸多的证据类型可供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当事人的陈述,即指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做出的各种申辩和陈述;
其次,还有一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核心事实的证人证言,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再者,包括能够证实案件主要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书证和音像材料;
最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是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此次民事诉讼过程中,若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或者法律依据尚且不足以支撑案件的判决,那么法院将会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必须为其提出的主张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否则将面临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严重后果。如果证据存在缺失或者含糊不清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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