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涉案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事由在法定的起诉期限过后,其仍然具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之日起,所衍生出的法律效果便是消除了权利人所应享有的胜诉权,这意味着权利人失去了接受法律强制性保护的资格和权利。
然而,上述情况并未影响到当事人的起诉权,他们仍然有权力寻求司法途径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超过六个月就不受理了吗
在行政诉讼方面,若确实已超出法定时限长达六个月之久,通常来说是不允许再次发起诉讼的。
然而,也存在法律对此项诉讼时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例如关于不动产的诉求,即使超过六个月,当事人仍有权向法院发起诉讼申请,法院同样应按规定予以受理。所谓的“行政诉讼时效”,实质上便是指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就特定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有效时间范围;一旦超过这个期限,那么,当事人便失去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倘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虽然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仍然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提交投诉。在此情况下,司法部门将会对起诉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其符合受理标准,便会着手处理实体性的法庭案件。由此可见,即便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当事人仍有机会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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