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罪名之下的遗漏犯罪行为,通常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来加以依法惩治。具体操作上,首要目标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对新发现的罪行予以宣告有罪,接着以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将前后两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一并予以衡量与惩罚,随后,依据新确定的刑期,从中扣除已被执行的期限,最后执行剩余部分的刑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先并后减”,它构成了我们对遗漏犯罪行为进行整治时的具体规定与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同一罪名的漏罪如何判处
对于同一罪名中存在的漏罪问题,应对其进行处罚并与此前所受惩罚累计,以此为量刑的主要参考依据。若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罪犯在判决宣告前仍存在其他未判决之罪行,那么应对此类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判定,结合先前及此后的两份判决结果,依据相关法规作出最终的刑罚决定。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若针对同一罪名再度发现漏罪行为,则无法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于已被宣告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如果在已经启动的缓刑考察期内再次触犯新的罪行,或者警方在此期间发现了判决前的罪名(即当初定罪时遗漏的罪行),那么应将前罪与漏罪合并处罚,同时立即终止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在对待涉及相同定罪的疑似漏罪问题上,通常运用“先并后减”的司法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而言,首先,对案件中新发现的罪行予以确认并向其宣告有罪;其次,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该罪行与之前已经做出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最后,根据已执行刑期的长短,决定是否扣除已经执行的部分刑期,从而仅执行余留部分的刑罚。通过这种做法,确保了被告人人权得到充分保障,也同时保证了依法追究遗漏刑事责任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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