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占用耕地怎么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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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耕地征用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但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国家占用耕地怎么补偿

一、国家占用耕地怎么补偿

当涉及到对耕地的征用时,赔偿标准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上附属物与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耕地在被征收之前的三年内所产生的平均年产值的大约六倍至十倍;同样地,对于安置补助费用这部分,它也会根据征收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进行计算,其范围通常是四倍到六倍之间。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一块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都不能够超过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这个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国家占用耕地怎么赔偿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土地资源丰富多样,主要涵盖了旱地、水田、林地、菜田、宅基地、道路以及荒山荒地等多种类型。由于各类土地性质和使用用途各异,因此相应的补偿款项亦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农村土地的主要类别及其相应的补偿额度:

首先,关于旱地,根据其使用性质又可细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两大类。耕地旱地与农田旱地的补偿费用基本相同,均为每亩土地给予5.3万元的补偿款。

其次,对于水田的划分,我们可以将它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子分类——耕地水田与农地水田。

其中,耕地水田的补偿标准相对较高,每亩能获得9万元的补偿金;而农地水田则享有更高的补偿待遇,每亩补偿额高达9.9万元。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对这两类水田的补偿标准进行严格界定,以确保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林地及农用地也属于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这些土地每亩的补偿金达到13.8万元之多。

此外,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畴中,囊括了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用地、道路用地等多个方面。每亩此类土地的补偿费用为13.6万元。处理好这类土地补偿问题,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农村未利用地,例如空闲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对这类土地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为每亩2.1万元左右。当然,具体的补偿金额还需参考实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土地现状调查详情来确定。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得以公平公正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应明确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诸多关键内容。

一旦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必须将此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保证公示时间不低于三十天。

另外,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也都要在公告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在进行耕地征收时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款以及相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金等项目。其中,土地补偿款项按照之前连续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标准的6至10倍来计算;而安置补贴款项则根据之前相同时间段内的平均年产值标准的4至6倍来进行相应的计算,然而二者之和不得超过前期三年内平均年产值标准的15倍这一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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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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