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公安部门实施传唤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针对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所发出的传唤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小时;
其次,传唤过程中禁止采用连续性传唤和拘传等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再者,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可将其传唤至该嫌疑人居住地的指定区域或住所进行讯问,但需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文件予以证实其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公安机关传唤期间的正常饮食会提供吗
在被传唤及拘传的期间内,嫌疑人的膳食由公安机关负责供应;而当警方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证其享有充足的食物及适当的休息时间。
其次,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当公安机构向涉案人员发出传唤通知时,有必要符合下列明确规定的要求:首先是传唤的期限不得超越十二个小时;其次法律严格禁止在一个传唤期间内连续进行两次或者以上的传唤甚至将其中一次视为另一种形式的拘传从而造成对个人人身自由的不当限制。对于那些并不需要立即执行逮捕或拘留程序的嫌疑人员,可以依法传唤他们到其居住地址所在的特定区域或者临时居住场所进行讯问,然而这也需要相关公安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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