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未能积极配合行政处罚行动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方,相关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依照中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所确立的规范,当此类当事方超越约定的期限仍然未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利依据该法的相应条款,将先前查封、扣押的财务进行公开拍卖或将已被冻结的资金转入罚没账户以充作罚款,亦或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当场收缴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当符合以下特定情况时,执法人员有权在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收回罚款:
首先是对于依法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
其次是不进行当场收缴而在后续执行时将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
此外,在特定的边远区域、水域和交通不便利的环境下,执法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只有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与第五十七条的规范性条款做出罚款决策之后,若当事人面临到前往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存在实际困难的状况,且经过当事人正式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才可从命并当场对其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若在受到行政责任后,行政相对人未履行其所负担的法律义务,那么实施该项处罚的行政机关便可依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赋予自身权力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干预措施。其中明确表示,如果相关责任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利按照罚款金额每天以百分之三的比例叠加罚款以此作为惩罚,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用所得款项来抵缴他们应承担的罚款责任,又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借助强制执行机制来保障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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