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卡西酮量刑标准最少多少克
依据所给之资料,甲卡西酮的量罪准则,具体如下:
首先,若有人非法持有甲卡西酮,且数量在四十克以上而未满二百克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应被视为“其他毒品种类中的数量较多”。对于处于这个范畴之内的甲卡西酮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其刑期将被判处七年及其以上,同时需要缴纳罚金作为惩戒。
其次,如果被告人非法持有的甲卡西酮重量超过了两百克,那么按照有关法规,这个行为就可以被定义为“其他毒品种类中的数量巨大”。此种情况下,量罪应当会覆盖至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处,同时,必要的话,可能还要被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来做弥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甲卡西酮量刑标准分几段
对于涉足走私、贩卖、运输及制造甲卡西酮的行为,一旦达到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体重,即可被判定为触犯走私、贩卖、运输及制造毒品罪行。在具体的判定量刑上,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鸦片低于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浓度低于10克,以及其他数量较少的毒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量刑标准依据其持有数量而划分为两个级别。持有在40克至200克之间者,将被视为“数量较大”;根据相关法例规定,此类行为者将处以七年以上的刑法处罚,并且还要承担罚款责任。而对于超过200克的持有者而言,他们将被定论为“数量巨大”;这意味着他们有可能会受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制裁,同时其个人所有资产亦有可能被全部或部分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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