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缓刑和监外执行二者之间存在四个明显区别:
首先,监外执行只适用于那些被判定获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行的罪犯,而缓刑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较窄。
其次,监外执行以现实确有阻碍继续服刑的法定状况,如患上严重疾病需进行保外就医治疗;当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新生婴儿的女性,方可符合申请条件。相比之下,缓刑有赖于犯罪人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再次对社会构成威胁作为申请前提。
第三,监外执行通常是在最终判决确定之后采取的变通执行方式,整个执行过程涵盖了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并未设立特定的考验期。
然而,缓刑却是一种附带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其判决结果可以在刑罚裁决之际即可宣布。
最后,若监狱外执行的条件发生改变或者消失后,罪犯应立即转移到监狱执行,唯一的不同仅仅体现在执行场所的变更。而对于缓刑,只要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便无需按照原来的判决执行刑罚,否则将面临撤销缓刑,返回监狱服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监外执行就是取保候审吗
两者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差异,监外执行主要针对的是已经经过审判并得到生效判决书,但是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罪犯;而取保候审则主要适用于在判罪定刑之前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者逮捕,并且满足特定法定条件的嫌疑人或被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及缓刑二者之间的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适用范畴、申请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最终处理结果等四个方面。监外执行适用于那些存在阻碍其继续在牢狱中服刑的实际情况的罪犯,而缓刑的设立则是出于对犯罪人已经不再对社会构成现实威胁的考虑。监外执行通常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立即启动,没有固定的考察期限,但是如果相关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将其移送至监狱进行后续服刑;然而,缓刑在宣布之时并未开始执行原有的判决内容,而是在预定的考察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那么原判将不会被实施,反之,倘若在考察期内有任何新的犯罪或者违法行径,将会被撤销缓刑,恢复原先的刑罚执行程序,送往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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