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恋爱给女方买房子算谁的
在婚前若有男性出资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至女性名下,此房产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于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最初是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期付款并通过银行进行贷款,随后在婚姻生活中使用了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那么当这段婚姻走到尽头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双方需要先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谈恋爱给女朋友的钱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当恋爱关系中的男方将金钱赠予女方而后两人分手之时,能否将原先赠予的金额收回,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在恋爱时期,男女双方之间互转款项以及交付财务的行为可以视为自愿的赠与,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双方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赠与关系,即被赠与方无需偿还之前所收受的礼物或者资金。而且,所谓的“赠与合同”指的就是赠与人自愿将其个人财产免费交由受赠人拥有,而受赠人也明确表达了自己不会拒绝这份礼物的意愿。
然而,如果能够找到相关凭证或者证据,证明在恋爱期间男方转给女方的那些款项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的话,那么男方和女方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种情境下,男性有权利要求女性归还借款,除非他们之间对这笔贷款的偿还方式达成了特殊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前,假如男方全额出资购买了房屋并且将其记入女方名下,那么这处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在结婚前其中一方签署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次付款且申请了相关贷款,而婚后双方则是用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的话,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首先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来确定房产的归属问题。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会作为其个人的债务问题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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