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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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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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需求方具备自行修建、制造或提供项目的能力,多数情况下无需公开招标。例如,简单的采购或再次购买相同服务时,可直接进行;使用专有技术时,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技术提供者,也可不招标。 此外,若项目由唯一特许经营投资者负责,且其具备相关能力,同样可省略招标环节。但无论何种情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若需求方具备自行修建,制造或提供必需项目的能力,那么其在多数情况下无须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例如,对于某些简易的采购需求,如购置办公室用品等,需求方可直接开展采购事宜;当需要从原先的中标供应商处购入工程建设、商品乃至服务时,同样可以免去公众招标环节。在此种情景下,需求方可直接与其潜在中标商展开深入磋商并最终实现采购目的。倘若项目涉及使用特有技术,同样可不必执行公开招标流程。这是因为专属技术往往具有独特性和非普遍适用性,难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寻找到合适的技术提供者。

此外,如果项目是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出来的唯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那采购而来,而该投资方又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所需项目的能力,亦可省略公开招标环节。这时,投资方便可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工作。但需谨记,无论何种不施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均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允、平等以及透明度得到保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有哪些情形的借条无效

以下几种情况所产生的借据是无效的:

1.借款人通过非法手段,如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再转贷给他人;

2.借款人利用向其他盈利性的法人企业、本单位员工集资、或是以向广大公众进行非法吸收存款的途径获取资金后,再将这些资金转贷给他人;

3.未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出借方,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唯一动机,向社会上无法明确确定的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方在事先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涉及到违法犯罪活动,但仍继续提供借款;

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借款行为;

6.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借款行为。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该借据都将被视为无效,并且人民法院也不会对此类借据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大多数情形下,如果项目需求方具备自主建设、工艺制造或为项目提供服务的综合实力,则公开招投标通常并非必要流程。举例而言,对于一些简易的采买行为或者对同一服务计划的再度购买时,可以选择不经公开竞标直达执行层面;而当涉及到独特的专门技术应用时,由于寻找具有对应高素质的技术提供方常面临困难,此时不采取招投标程序是合理而且可行的做法。除此之外,当项目仅由唯一具备资格认证并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投资商负责,并且该企业本身即具备充分的运作项目能力,那么同样可以考虑省去招投标环节。然而,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严格遵循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保证采购作业流程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透明度,这一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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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招的,90年进入杂技团是外招吗
[律师回复] 你好,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其临时工龄可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第十四条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第十六条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十七条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第二十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第二十三条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开招标不成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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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自行进行招投标合同?
分公司不能自行进行招投标合同签订,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没有进行招投标的资格,这样就不可以对外签订招标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总公司对外招标,签订招标合同,经过授权许可,分公司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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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招投标复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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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总投资超标3000万,需全部进行招标吗???
[律师回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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