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顺利地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其应为保证人而非担保人。在此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与其保证人成为朋友关系。
然而,为了确保保证人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他们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保证人必须与该案没有任何关联;
其次,保证人需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保证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最后,保证人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各类侵犯罪案中,被确认为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人员需要申请取保候审时,原则上应当由保证人进行担保。尽管保证人可以是嫌疑人或被告的朋友,然而他们仍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首先不涉及此事件或者案件本身,其次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起责任,第三,享有自由的政治权力以及人身安全保障,最后还应有稳定且可靠的居住地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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