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倘若名义借款人已经向出借方揭示了实际使用人的存在,且各方的真实意图仅仅是通过名义借款人之名进行贷款操作,那么,名义借款人本身并未直接参与到借款协议的实施中来,亦或者是分享该借款行为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在此情况下,理应将实际使用人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借款人,并且应当由其承担起还款责任。
然而,若名义借款人虽已向出借方公开了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但是出借方却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充分信任而提供了相应的贷款资金,同时还明确要求名义借款人以借款人的身份签署相关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认为借款关系实际上依然是在出借方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因此,名义借款人仍需承担起偿还贷款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名义借款人如何质证合同无效
在名义借款人质疑质证合同是否有效之际,他们应该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五条来衡量此问题。倘若该合同触犯了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条款或者与某种公认的道德规范有所背离,那么对此有质疑或疑虑的名义借款人就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判定此合同为无效。在进行这项质疑时,名义借款人务必秉持严谨之态度,并应当先收集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该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实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损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涉及到非法集资、洗钱等不法行为等等。若经由法院裁定确认此合同无效,根据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将被视为自始至终都未曾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倘若名义借款人已经如实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的存在,并且各方面均表明,真正有意愿签订贷款合同的乃是实际使用人,而名义借款人则没有直接参与到借款协议的执行过程中,亦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那么,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来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然而,若出借方基于对于名义借款人的充分信赖和高度认可,在给予贷款时便明确要求其签订相关协议,届时,尽管名义借款人可能并未直接参与借款行为,但由于其已签署协议,因此,其仍然需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