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在特定情形下得以恢复执行,存在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申请执行人是在遭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则其有权提出恢复执行原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请求;
其次,倘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根据相关法规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原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再者,假如执行实施案件已经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完成报结工作,但后来又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申请执行人同样有权申请或者由法院依其职权主动恢复执行该案件;
最后,如果先前因为委托执行而结案的执行实施案件,由于委托不当而遭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同样存在重新展开执行行动的可能。
在此之外,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如果已被终结执行的案件,当申请执行所必须的条件逐渐具备之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该案件;
同时,若是由于申请人撤销申请而导致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只要当事人能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限之内再次提出申请执行请求,不论是否超过原申请执行时效,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终结执行的案件解除限高吗
终结执行的案件通常是不能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解除限制高消费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解除:
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申请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终结执行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