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通常是不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情况的。这主要是由于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型,其行为往往并未直接引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因此在民事赔偿方面并不适用。
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导致了国家财产或者其他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实质性的损害,此时便有可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故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执法机构通常会命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并且必须提交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书。这份保证书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收到传唤时能够随时出庭受审,对于那些暂时不适合羁押或者已经解除羁押状态的人员,也能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有效的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的案件里面,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没有带来直接对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导,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求并不高。但是如果危险驾驶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或者是公众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话,那么就可以通过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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