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又不想要了怎么办
若两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且此份协议并无明显漏洞,其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那么这份合同便会对签约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即便其中一方在签署合同之后意图推翻或改变原先承诺,亦无法改变合同所赋予的约束效力,所涉及到的股权转让事项依旧需要依照原先的约定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之间可发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签了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就生效了吗
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和股权转让生效权的问题,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顾名思义便是指该合同所承载的约定条款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一般而言,在合同中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向受让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便自动生成了法律约束力。
然而,股权转让的生效权则关乎到股权何时获得实质性的转移以及受让方何时能够正式成为公司股东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备案手续完成之时,方可确认股权转让的有效实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具备法律效力,但仍然需要合同各方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最终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当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之时,股权转让同样无法达成预期效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如果各方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该协议没有显而易见的缺陷或者并未违背任何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一份协议将会对各方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即便有一方在协议签订之后后悔了或者想要改变原先的承诺,他们也无法改变这份协议的约束力。因此,所有涉及到的股权转让都必须严格按照原来的协议来进行,不能够随意地进行修改。这样做可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性以及稳定性,同时也能够有效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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