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处罚可以让别的单位缴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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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需考虑其身份资格。被处罚的分公司需具备营业执照等合法文件,作为合法经济实体。未经法律程序设立或未获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视为处罚对象。
企业行政处罚可以让别的单位缴吗

一、企业行政处罚可以让别的单位缴吗

在某些情况下,分公司有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目标,然而其是否具备身份资格还需进一步考量。如果想要对某个分公司进行处罚,那么这个被选定为处罚目标的分公司必须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或其它授权文件,这是其作为合法经济实体的必要条件。然而,对于那些未经法律程序设立或者虽然经过合法设立却尚未获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我们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视为行政处罚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二、企业行政处罚记录可以消除吗

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无法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消除。一旦被赋予行政处罚的公司被置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展示公示,自该日起计算,在达到五年期限之后,该条记录将永久性地保留下来,但不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即不再公示。换句话说,即便五年后行政处罚记录未再进行展示推广,实际上仍然存在并无法消除。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据其法律权限及规定的程序原则下,针对那些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行政相对人,采取惩罚性的行政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动。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在特定环境中,分支机构或许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理措施的约束,然而在此过程中应对其合法地位进行充分审查。凡是受罚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法定证明文件,以确保其作为合法的经济组织存在。对于那些未经法律程序批准或者未能获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公司视作行政处理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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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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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家公司的股权,最近想要把他们吧转让出去,不过不了解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应该交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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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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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但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则必然涉及到是否有收益,需要纳税等问题。
二、外企股权转让怎样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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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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