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15万元会怎么样
倘若行为人犯有贪污罪,金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时,将会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附加缴纳罚金。贪污罪的定义是: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范围内,采用侵占、盗窃、诈骗或者其它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如果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同样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盗窃、诈骗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话,那么也将被视为贪污罪论处。若此类人员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则应以共犯论处。贪污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贪污违法行为,除了具备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普遍特征之外,还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特点。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不仅需要满足贪污数额的要求,而且还需符合情节严重程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贪污15万,有不诉的可能吗
在某些情况下,贪污罪行无需被提起诉讼,例如,若该罪行的追诉期已超过法定时限,或是罪犯、被告人身亡的情况下,检察院可决定不起诉。
此外,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况,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已经启动了相关程序,也应撤案、不起诉、中止审理、宣布无罪:
(二)违法行为的追诉期已经超过法定年限的;
(三)已经得到特赦令豁免刑事处罚的;
(四)依据刑法属于告诉才处理范畴的罪行,未进行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故身亡的;
(六)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贪污罪是指具备国家公职身份的相关人员借助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来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接受了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乃至其他国有性质单位所委托,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及到的贪污金额如果达到了累计十五万元人民币,那么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罚金。此外,如果与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话,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团伙中的共犯。在构成贪污罪的过程中,需要同时满足贪污的具体数额以及情节的严重性这两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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