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济南市有效户籍居民(包括非济南市区户口但有意愿在济南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士),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1)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2)务必出示本人户籍所在地区的户口本以及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3)如为非济南市区户口且有自愿在济南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意愿的人士,另须提供个人申请书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2.对于非济南市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同样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2)必须填写并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该表格可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下载打印,共需填写两份;
(3)同时还需携带本人户籍所在地区的户口本、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二、济南领取失业金期间能交养老保险吗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身处就业不稳定状态的人士仍然有权缴纳养老保险。
然而需注意,现行法律仅要求当失业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开始享用基本养老保险福利时,应当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再享有其他任何与失业保障相关的利益。反之,对于那些仍在临时性领取失业金的人,他们则可继续自行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济南市户籍居民以及非济南户籍外来务工人士,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由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其次,要求申请人提供户口簿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核对。对于非济南户籍的申请人而言,除上述规定外,还需要填写并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同时携带有效的居住证(或暂住证)以便于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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