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步骤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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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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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资格:需具备五年当地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15平方米,家庭总体不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间需有法定义务且同居,无其他住所。申请流程:提交完整合格材料,多部门联合审查,公示至少十五天,有异议需书面提出并核实。
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步骤有哪些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步骤有哪些

一、申请资格准则:

1、申请人须具备五年以上之当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为当地民政部门所认可的低收入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房屋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且家庭总体居住房屋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须同居共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证实无其他住所。

二、申请流程说明:

1、当申请人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相关要求时,应当予以受理。

如若申请人和申报材料存在遗漏或形式不符合要求之处,则需要一次性将所有需更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有更正后的申请和申报材料后,方能予以受理。

2、自收到或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区住房保障部门需协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过程中可采用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邻居、实地入户调查等多种方式。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均需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十五天。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此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最终核实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二、公租房申请过程中离婚了会有影响吗?

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于一处公租房内,且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在双方离婚之后,二人均有权利承租该住房:首先是在夫妻结婚前,其中一方已经获得了该处公租房的承租权,并且与配偶共同生活长达五年以上;

其次是若在婚前,某一方曾租住其所在单位的房产,离婚时,二人皆为同一公司的员工;

再次是在婚前,有一方以贷款方式投资兴建住宅并进而获取了该住房的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笔贷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仍有可能继续居住在同一处房间中,这无疑增加了将来可能产生矛盾和纷争的风险。因此,法院在处理公租房的分配问题上,通常会倾向于将该处房屋的租赁权归属给其中的一方当事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二)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申请条件要求如下:申请人必须在其所在地居住满五年时间;属于低收入家庭范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整体的房屋总面积也不能超过50平方米;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律的约束和义务关系,且需要共同生活,没有其他住所。申请程序具体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提交所有必要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其次,由多个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最后,经过至少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后,如有任何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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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现在申请那个公租房,但是不知道怎样弄,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公租房申请条件及办理步骤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br/>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br/>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br/>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br/>一、<br/>二、<br/>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br/>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br/>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br/>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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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 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 2、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接受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属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形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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