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怎么维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若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持续超过了一年且尚未签订,那么该劳动者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至签署劳动合同时所间隔的时间内的双倍工资,即十一个月的金额;
同时,该劳动者还应敦促公司尽快完成劳动合同的补签工作。在补签过程中,双方必须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都应该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确立和规范。对于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就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便正式成立。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未能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他们也将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惩罚。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其有效期仅为一年。仲裁时效期是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的。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益,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请权利救助,亦或是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出现,仲裁时效都会因此而发生中断,从而导致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
然而,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无法在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将会暂时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期才会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对于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赔偿需求,有两种常见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作出恰当处理:
首先,若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例如抵制签署)导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期间的,雇主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其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酬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具有执行解聘该员工的法律权力;
其次,若员工自身故意拖延签约进程,截至一个月期限已过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并且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详尽的分析如下:依据中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相关条款明确,当用人单位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没有满一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期间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每个月两倍工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若产生了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作为雇主的一方,理应有资格单方面终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依旧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进行劳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而言,即使雇主这时拥有的单方面结束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法律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即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由此可能引发的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显然应该由雇主自己来承担。鉴于这一严峻现实,雇主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便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就要立即单方面终止和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完全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雇主选择何种方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为此,雇主要尽量收集并保存好与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重要证据,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接收到了这一书面通知,因为能否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已经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传达给了劳动者是雇主的一项重大义务。所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有些员工故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尽早行使应有的监管权,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并发出书面通知,以此来保证这一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感觉某位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企业就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而对其视而不见,那样做只会导致后期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纠纷问题,若双方的劳动关系维持时间已超越法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即一年)以上,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自满一年后至实际签订之日期间的共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待遇,以及要求用人单位对该劳动合同予以补签。此外,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用工之始”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正式开始从事其工作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与劳动者的签约事宜,否则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藉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仲裁时效仅为一年内,可以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而进行中断、中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