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工资待遇确实属于欠缺合理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雇主方,应该在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将诸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关键性条款清晰记录下来。倘若在劳动合定中尚未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达成明确共识,则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劳动合同没写具体工作地点会影响权益吗
在规范的劳动合同中,员工的工作时长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乃是其必不可少的必要条款。如果劳动合同缺少了以上提及的关键内容,那么它便被视为无效,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充分协商之后共同决定的。此类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通常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各自持有一份副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当缔结劳动合同之际,未能对薪资待遇进行明确表述无疑是不合规的。作为雇主,有责任在合同中详尽地记载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核心条款相关的信息。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严格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来妥善解决。务必保证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公正性,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