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公司搬地址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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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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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司法机关可依职权对涉及用人单位的企业帐户和公司财务进行审查与评估,必要时采取查封、拍买等措施。对于故意侵犯、隐匿或转移财产的用人单位责任人,司法机关可依法视情节采取拘留措施。
强制执行后公司搬地址了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后公司搬地址了怎么办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司法机关有权依职权强制推行相关措施,对涉及到用人单位的企业帐户或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与评估,包括可能需要实施查封以及拍买等行为。针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如有故意侵犯、隐匿或转移财产之行为者,司法机关可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拘留措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强制执行后欠钱不还坐牢吗

当历经强制执行后,若借款人未能偿还所拖欠债务,通常情况下不会触发刑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主要是涉及到民间经济纠纷,并不直接触犯刑事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明明具备还款能力却有意拒绝履行法院所做出的民事裁判或者裁定,或者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公然采取暴力抵抗手段,那么就有可能进一步升级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面临刑事处罚风险。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强制执行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法院将会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其财产等多种方式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司法机关根据其权限有权对牵涉到用人单位的企业账户以及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和全面的评估,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包括查封资产、公开拍卖等在内的相关措施。对于那些故意侵犯、藏匿或者非法转移财产的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司法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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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还要写地址吗?
强制执行申请还要写地址,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要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应当提交申请书,并且要写清楚地址。还有就是联系方式的。强制执行申请还要写地址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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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搬离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如何强制执行搬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1、查封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4、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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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搬迁执行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强制搬迁执行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搬迁条件
1、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搬迁当事人;
2、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搬迁人已对被搬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搬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搬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搬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搬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搬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搬迁条件的,由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帮搬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
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搬迁条件
1、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搬迁当事人;
2、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搬迁人已对被搬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搬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搬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搬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搬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搬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搬迁条件的,由房屋搬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帮搬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搬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搬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搬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搬迁人强制搬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搬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搬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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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搬离?
如果想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让他人搬离房屋,需要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之中,需要写明希望被强制执行的理由。对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搬离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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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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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能被强制注销吗
不可以。只有在公司地址异常,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地址异常办理注销时,要先解决地址异常之后才能走注销流程。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应先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取得工商局核发的《备案确认通知书》,并且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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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租房人不搬不走,能否强制搬离,能否强制搬离房子
[律师回复] 租房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规定租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除了法定期限届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房租到期后,承租人如果没有续租的话,就需要搬走。那么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犯法吗?
一般来说是不犯法的。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时间作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当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相关法律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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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我要搬离住所,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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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搬迁可以强制执行吗
搬迁可以强制执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若是依旧不知道搬迁可以强制执行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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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租房人搬家不搬可以强制搬离吗
[律师回复] 租房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规定租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除了法定期限届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租房合同,房租到期后,承租人如果没有续租的话,就需要搬走。那么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犯法吗?
一般来说是不犯法的。
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时间作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如果承租人未及时提出继续租用的要求,但在租赁期满后又未及时迁出承租的房屋,即属违约行为。这时,承租人除了应当支付逾期使用期间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如果因这一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已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对于私有出租的房屋,适用于相关法律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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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搬离公司
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具体的程序内容,详见下文。以下是关于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搬离公司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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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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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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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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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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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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