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构大致涵盖如下几类:
第一种便是上级地方人民政府,通常由直接做出特定行政行为之行政机关管理;这亦是行政复议所涉及到的最为普遍的机构类型。在公民或法人对某一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之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当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申请人可向这些机构本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再者,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以及国家安全机关,若对其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则应向这些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等机构。由于各类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型有所差异,故而不能跨界实施执行权。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机关有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吗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第三人参与,这是他们的一项严格法律规定的权利。与此同时,对于行政复议机构而言,接纳和处理关于此类问题的申请也是他们须遵守的法定义务。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时,他们有权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当然,法律法规也有可能特别规定了超出六十天的申请期。若在申请期间内遇到了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的延误,那么申请期将会从相关阻碍彻底消除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构的主体通常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组成,此外还包括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在面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述相关机构提交复议申请。各类机构将依据其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处理各类案件,严禁越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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