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怎么消除记录
案底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被消弭的,唯一例外的情况便是被处理人在死亡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将其作为已过期的档案进行处理。而对于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来说,其所产生的处罚记录将会由当地公安机关妥善地保存于相关档案和信息中。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类记录并非向所有人均公开的资源,仅当司法机关或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并申请查阅后,这些记录才能够被提供给他们使用。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五)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
二、行政拘留怎样转刑事拘留
关于从行政拘留向刑事拘留转变的具体规定如下:若被指控者之违法行为涉嫌触及刑法相关条款,则此类行政案件应及时予以终结处理,并将其纳入刑事范畴进行后续审理;倘若被指控者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或正实施犯罪行动等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临时羁押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二)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一般来说,犯罪纪录无法被彻底抹除。唯一的例外在于当涉及到当事人已经离世的情况下,公安部门有可能会将相关的犯罪纪录视作过期资料进行处理。然而,对于行政拘留的记录,则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保存于档案及信息系统之中,并且这些记录是不会对外公开的。仅限于司法机构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以及提出查阅请求之后,才能够对这些记录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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