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人可以缓刑和假释
1、对于已经真心悔过并且积极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假释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就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或关键性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确实有悔改表现”:
首先,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其次,要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再次,要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
最后,要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所谓的“不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始终良好,确实有悔改表现且不会再次犯罪,或者是因为年迈体弱、疾病缠身而失去了作案能力。
3、除此之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时,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标准可以参照成年犯适当放宽。
其次,对于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除了要考察他们的改造表现外,还要考虑到原判的具体情况,因此应该特别谨慎,严格把关。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对于那些真诚悔悟并积极改造,具备假释出狱可能性的犯罪者来说,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不再有再次危害社会的行为倾向或者因为年龄和健康状况而无法进行违法活动,那么就可以考虑给予其假释的机会。然而,要想获得假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其次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第三是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是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最后是积极参与监狱内的生产劳动。对于未成年犯人,我们可以适当放宽假释的标准;但是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罪犯,我们在决定是否给予其假释时应该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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