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利息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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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回转利息的计息标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若赔偿义务人因执行偏差支付不当款项,适用于以下情况:法律文书未具法律约束力、违法先行执行、未尽监管职责致财产损失、未经评估变卖或未拍卖强制出售、其他违法情形。执行回转是案件执行中或完毕后,因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对已执行财产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属救济机制。
执行回转的利息如何计算

一、执行回转的利息如何计算

关于执行回转利息的计息标准,法律明确规定应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核算。若因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赔偿义务人支付了不应承担的款项,此类情况仅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被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先行实施的执行行为;

再次,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未尽到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财产遭受损失或丧失;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经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进行拍卖却未进行拍卖,强制将财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最后,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执行回转,也称为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相关机关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其恢复至执行程序启动时的状态,这是一种救济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回转的原因是什么

1、关于原执行依据实行完毕的情况。

2、原执行依据因具有法律效力而遭到撤销。

3、执行回转之前,必须具备新的有效的执行依据。

4、原先实行权利之人未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新的执行依据以及执行回转的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关于执行回转利息的计算方式,我们将按照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率进行精确核算。假如在赔偿责任方面,责任人由于执行过程中的偏颇而产生了错误支付,此种情况则适用以下几种情况:即法律文书缺乏法律约束力、非法且先行执行、未履行充分的监管职责导致财产受到损害、未经合法评估就擅自变卖或者强制出售以及其他非法行为。执行回转作为一种法律程序,通常发生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或执行完成之后。此时,如果因为判决结果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则有权对已执行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手段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这也可视为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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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号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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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失信被执行人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7月1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
(六)人民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规定: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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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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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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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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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可以要求利息的,也就是当权利人要求当事人返回财产并且赔偿经济损失的时候,可以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那种拒绝按照法院判决执行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双倍支付延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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